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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學年度臺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實施計畫」

一、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
(一)兒童 之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 於每年十二月 中旬 前 配合本市學前階段第 3 次鑑定期程辦理 )),向就讀 園所 提出申請。
(二)教保或早療機構 受理申請後應邀集 兒童 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園 所 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等共同召開個 案 會議 或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評估暫緩入學之必要性 ,並將評估結果提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特推會
或園務會議 或早療機構會議 審議。
(三)教保或早療機構 經特推會或園務會議 或早療機構會議 初審通過後, 依本局規定時間 檢附下列資料 郵寄至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提鑑輔會審查 。
1.檢核表 (附件 1) 。
2. 審查表(附件 2 )。
3.申請表暨同意書(附件 3 )。
4.摘要表(附件 5 )。
5.教育計畫(含學習場所及教育 輔導 療育計畫)(附件 6 )。
6. 特推會或園務會議或早療機構會議 紀錄影本(含會議紀錄核章 、 簽到表)。
7. 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若無則檢附學生輔導資料等質性資料 。
8. 在校請假紀錄就醫紀錄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 。
9. 戶口名簿影本或半年內戶籍謄本。
10.輔具器材評估申請表視需求檢附(附件 7 )。
11.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重大傷病證明或心理 衡鑑報告等 。

二、辦理期程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