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送達人楊健國因行方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內逕向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