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為清理不具標售價值之漂流木,特開放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請依公告撿拾區域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必要之檢查及登記。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暨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9日農林務字第1111740009號令修正發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本市轄區內之各河川、海岸浮覆地(各水庫蓄水範園、港口、國家公園及國家風景區範園除外)。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臺南市居民得撿拾清理,請撿拾人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備查。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兩特報(臺南市)時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在撿拾漂流木時不得裁切,且單支規格需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長度2公尺以下或單支重量50公斤以下,且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
(二)撿拾漂流木之檢查登記程序如下:
1、撿拾漂流木需轉售或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者:
(1)拾得人於完成撿拾後應攜帶身分證件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玉井工作站(臺南市玉井區玉田里中正路6號,電話:06-5742031)辦理檢查、登記。
(2)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如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擦樹、黃連木及毛柿等,需逐支登記﹔非屬貴重木可以整批重量計列。拾得人需領取集運漂流木搬運單,再行搬運離開現場。
(3)該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未來可依「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進行木材溯源管理。
2、倘若拾得漂流木僅止於自用且徒手搬運者,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可逕行搬回利用。
(三)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之林產物檢查站(玉井工作站)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規定3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 。
(五)需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者,需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