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民國114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3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8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3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5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3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8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7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114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