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110年11月9日修正條文):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動產及不動產標準:
(一)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價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發給津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發給新臺幣8,329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超過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發給新臺幣4,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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