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在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2.動產:以全家人口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及汽車等動產價值合計金額計算,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整。
3.不動產:以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計算, 不超過新臺幣369元整。
【中低收入戶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在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2.動產:以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等)及5年內新車及1600c.c.以上車輛價值合計金額計算,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12萬元整。
3.不動產:以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計算,不超過新臺幣553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