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廟會遶境活動之主辦宗教團體,應於活動日二十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活動所在地轄區警察分局或市區道路管理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活動範圍跨二轄區以上者,應向本府警察局(保安科或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請。
1.臺南市廟會活動遶境路權申請交通維護計畫及環境清潔計畫 2.活動負責人員名冊 3.臺南市廟會遶境活動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報請備查表 4.廟會遶境活動優質化宣導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