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兄弟姊妹。 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三、限制: (一)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二)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四、兄弟姊妹之關係均依民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規範。
一、申請人及其全部家屬之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